结合作品分析叶燮关于诗歌创作的主要主张。
(1)《原诗》指出,作诗之本,就被表现的客观事物来说,可以用理、事、情三者来概括;就诗人的主观来说,则以才、胆、识、力四者为要。(2)诗歌创作的客体“理、事、情”,在进入审美领域之后,自然之“理”“事”“情”统合于诗人个体之“情”。审美客体的“理”“事”“情”,即“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径达之情”,并要求审美主体“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倘恍以为情”,强调审美意象在审美过程中的重要性,并突出审美主体的主体创造力。(3)诗歌创作主体所具备的四种素质:才、胆、识、力,四者之中以识为主。叶燮认为诗歌的基础在于创作主体之“胸襟”,“胸襟”包含和统帅着才、胆、识、力四种素质。由于着眼于诗人的胸襟,所以反对模拟,反对因袭,主张在继承传统之中不断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