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2)由于企业仓库管理不善,购进的一批原材料被盗,价款50000元,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3)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收。
(4)将自产产品一批用于本企业厂房建设,该批产品无同类产品售价,已知产品总成本为5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计算本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分步列出计算过程)
进项税额=17000
销项税额转出=50000*17%=8500
销项=200000*17%=34000
视同销售=50000*(1+10%)*17%=9350
应纳增值税= 8500+34000+9350-17000=3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