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与规定的时间购买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3年1月20日上午10: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
1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各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等其他主要内容。
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由6人组成,其中3人是建设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工程部经理,3人从建设单位以外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建设单位最后确定A为中标单位,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35天,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1)指出本工程在开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2)评标委员会有何不妥之处?
(3)指出签订合同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 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 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 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