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伽登的文学艺术作品价值论。
(1)英伽登认为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两种根本不同的价值,虽然其中有内在关联;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都是超验的,但它们都以作品的中性骨架为依据。
(2)关于艺术价值问题:
①他批判了两种流行的艺术价值观:
一是将艺术价值混同于欣赏经验的观点,认为根据欣赏者在观赏时的愉快程度来确定作品的艺术价值是不正确的。
二是将艺术作品的价值设想为工具价值的观点,认为艺术作品的确是一种能引起愉快的存在物,但它的价值性并不等于工具性。
②作品艺术价值的两种基本样式:
一是基于艺术技巧效能的价值,比如语言组织上的明晰与含混。
二是一部艺术作品独特的性质和成分所具有的功能。
③作品的艺术价值是以中性骨架为依托的,要尽量从整体入手考察艺术价值,艺术价值是一种集合性的关系构成,任何孤立看待某一价值特征的做法都可能不得要领。
(3)关于审美价值问题。
①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都是超验的,但是二者又完全不相同,“审美价值”是某种仅仅在审美对象内,在决定对象整体性质的特定时刻才显现自身,而艺术价值是内在于艺术作品的。
②审美价值虽然是超验的,但是其实现却是以审美经验为基础的,它是艺术作品具体化为审美对象并转化为审美体验的过程中实现的,而艺术价值的实现并不依赖于审美经验,它是在前审美认识中分析出来的。
③审美上有价值的属性主要有两种:
一是无条件的审美价值属性,例如庄重的、深刻的这类词语命名的特征本身就具有审美价值;
二是所谓有条件的审美价值属性,本身是中性的,而只有与其他审美上有价值的特性融合在一起时才会产生审美价值。
④在审美上有价值的属性虽然呈现于作品具体化的审美对象之中,但它仍然以作品的艺术价值属性和中性骨架为基础。
⑤最终实现的审美价值乃是诸多审美价值的集合,这种集合会导致所谓审美价值属性的复调和谐,而最高的审美价值特质即所谓的形而上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