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制作一套沙发,乙未依约支付报酬,甲遂留置该沙发,但双方未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甲给乙履行债务的期间依法应不少于()。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并应用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本题中,甲为乙制作一套沙发,乙未依约支付报酬,甲遂留置该沙发,因而甲取得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对于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我国《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因此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点拨】熟记相关的法律概念及相应的法律条文,便可自如地应对此类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