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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厂同于2003年5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羚羊”商标,使用商品均为健身器材。商标局的下列处理不合适的是()。
分类:
民法(专升本)(z0004)
发表:2024年08月09日 13时08分38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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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厂同于2003年5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羚羊”商标,使用商品均为健身器材。商标局的下列处理不合适的是()。
A、通知甲和乙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
B、同日使用的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
C、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抽签决定
D、驳回甲和乙的申请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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