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届满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届满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这表明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这表明甲负有先履行义务;后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这表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这四个条件,甲可以依法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故C项符合题意。在本题中,如果甲没有交货却要求乙付款,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甲提出履行,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乙提出履行时,甲亦同。如果甲已经交货,乙到了付款期限而不付款,却把资产转移,这时甲可以行使撤销权。综上分析,A、B、D项不符合本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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