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刚满16岁,即参加了工作,每月收入600元,除交给父母一部分作为生活费之外,都自己积攒下来,不到半年就有了1500元的积蓄,未征得父母同意就自作主张买了一个索尼CD机,花去1200元。由于父母反对,陆某决定退还给商场,然而商场不同意,根据法律规定,陆某与商场的行为是()
A、有效的民事行为
B、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主要劳动收入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的行为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赵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除婚姻行为、遗嘱行为外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故赵某购买皮夹克的行为应为有效民事行为。至于商场应否退货,应视赵某是否超过丁三包期限,如果在三包期限内,商场应予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