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公司为开拓业务,在南京设立一家办事处,办事处负责人王某因公办事时驾车不慎致人损害,须赔偿8万元,该8万元应()
A、由王某承担,因为他是直接致害人
B、由办事处承担,因为王某是办事处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视同办事处的行为
C、由办事处承担,因为办事处是独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D、由广州某公司承担,因为办事处是其分支机构,王某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法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属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法人承担。同时,办事处虽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但该分支机构既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诉讼上,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王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行为应由法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