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认定 为无效,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 ()
A、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均不承担责任
B、法人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有偿附能力都不承担责任,而由法人承担
C、分支机构无论是否有偿付能力,都自行承担
D、分支机构有偿付能力的,自行承担,否则,由法人承担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的担保功能要求保证人必须具备保证能力。保证能力是对保证人资格的一般要求。《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没有疑问。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1O条还是给予了限制。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第29条又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这就是说,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保证能力,其有足够的盈余也不能作为保证人,仅仅主管机关的同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保证人的形式要件。因此,只有D项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