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正确答案】: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特征有:(1)目的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3)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题目解析】:本题是论述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或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3)担保物权以取得或者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不是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是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取得或者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将担保的财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如《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设定后,不因担保物、被担保的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受影响。具体表现在:①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一部分受清偿时,债权人仍得就剩余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被分割或者被让与一部分时,分割或让与后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②担保物如被分割或者被让与一部分时,担保物权不受影响,担保物权人仍得就各部分担保物行使权利;担保物部分灭失时,剩余的部分仍应作为全部债权的担保。(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权法》第1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