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情形的,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属于()。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情形的,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属于()。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了不安抗辩权的知识点。《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点拨】只要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各概念及成立条件有准确的记忆,应对此类题目就不会觉得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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