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街上行走时突发疾病不省人事,路过此地的乙将甲送到医院救治,乙因此误工而被扣发工资。医院在救治中给甲输入了血站提供的带有病毒的血液,致甲患上传染病。问:乙是否有权请求甲承担误工费?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权。因为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题目解析】:本题是案例分析题,考查考生对于基本知识的理解和综合应用能力,考查的知识点是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医疗机构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使患者受到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有以下五种类型:①违反说明和征得同意义务的责任;②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责任;③医疗产品侵权的责任;④违反诊疗规范诊疗的责任;⑤泄露患者隐私的责任。本题中,医院在救治甲的过程中,为甲输入了血站提供的带有病毒的血液,致甲患上传染病,对甲构成侵权,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属于医疗产品侵权的责任。所谓医疗产品侵权,是指因药品、医疗设备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依此规定,本题中,由于医院在救治中给甲输入了血站提供的带有病毒的血液,致甲患上传染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甲有权请求医疗机构即救治甲的医院或血液提供机构即提供带有病毒血液的血站赔偿。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服务等行为。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即是为他人谋利益的。③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如仓储公司依约保管他人寄存的货物。《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路人乙,对于救助甲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却为了将甲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而误工,被扣发工资。乙因此蒙受了一定的损失,而甲受益,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上述规定,无因管理人乙有权要求受益人甲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误工费的损失。【点拨】首先,应理解并掌握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类型;其次,应熟记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再次,对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条件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应有全面的理解和记忆。再遇有涉及此类问题的案例时,就能有理有据地予以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