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论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
【题目解析】:本题是论述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避免因自己先履行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其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二,须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其三,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先履行一方只有在后履行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会损害其之前的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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