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
【正确答案】:(1)抵押权;(2)质权;(3)留置权。
【题目解析】:本题是简答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实行的是物权法定原则,而法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谓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根据质权客体的不同,质权可分为以动产为客体的动产质权和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权利质权两种类型。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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