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与对方签订合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与对方签订合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
A、胁迫
B、显失公平
C、欺诈
D、乘人之危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及相关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显失公平。选项A胁迫是指向对方当事人施以威胁,以给其本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选项A与题意不符,被排除掉;选项B显失公平是指在有偿的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享有或者承担上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选项B与题意相符,是正确的答案;其他选项亦被排除。选项C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选项D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因此,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点拨】应熟记并理解显失公平的概念和相应的法条规定,从概念上应将胁迫、显失公平、欺诈、乘人之危区别开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胁迫、显失公平、欺诈和乘人之危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实施的合同行为以外的民事行为才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其无效,如因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依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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