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A、婚姻家庭关系
B、治安管理关系
C、交通管理关系
D、刑事诉讼关系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及理解应用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本题中选项A婚姻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各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由民法来加以调整;故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选项B治安管理关系和选项C交通管理关系,都属于管理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显然是不平等的,尽管在管理关系中有时也涉及财产关系,例如罚款,但它们都是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非自愿的、非平等的关系,不符合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平等、自愿的特点,由此,选项B和选项C被排除;选项D刑事诉讼关系,单就字面就可以判断出不是由民法来调整的法律关系,也被排除掉,故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点拨】熟记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和相关的法条,作答此类问题时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相互之间不是一方领导另一方,也不是一方服从另一方,而是相互之间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平等的关系;二是民法只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像管理关系、诉讼关系等并不由民法来调整。这样,此类问题就不难作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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