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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向宋某借款50万元,言明由田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后田某与宋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何某未予偿还,引起纠纷。
请回答:
宋某是否有权请求何某偿还借款?为什么?
分类:
民法(专升本)(z0004)
发表:2024年08月09日 14时08分16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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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向宋某借款50万元,言明由田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后田某与宋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何某未予偿还,引起纠纷。
请回答:
宋某是否有权请求何某偿还借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权。《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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