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61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2000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2010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2010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建民看不过去刘甜甜的生活作风,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2010年1O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刘甜甜继承。先划分出刘杰的遗产为其夫妻财产60000元的一半,即30000元。其法定继承人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和刘甜甜4人,每人可分得遗产7500元。(2)刘建民的遗产由刘玉、宋丽华、刘甜甜继承,其遗产有3间房屋、存款10000元及继承刘杰的遗产7500元。依变更后的公证遗嘱,3间房屋及100000元的存款由刘玉继承,另外7500元由宋丽华、刘玉和刘甜甜依法继承,各得1/3。(3)刘玉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宋丽华、宋双和宋宇继承。刘玉继承其父的遗产为其与宋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分割。因此,属于刘玉的遗产有:房屋1.5间,婚前存款3000元,继承刘建民的12500元中的一半6250元,这些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