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甲市第一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某晚,同监号人犯刘某违规用汽油炉烧开水,引燃汽油桶,致火灾,将黄某烧伤致残。黄某向甲市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看守所因疏于管理,造成被监管人人身损害,请求给予赔偿,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问:甲市西区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做法和二审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结合本章原理进行分析。
黄某是甲市第一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某晚,同监号人犯刘某违规用汽油炉烧开水,引燃汽油桶,致火灾,将黄某烧伤致残。黄某向甲市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看守所因疏于管理,造成被监管人人身损害,请求给予赔偿,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问:甲市西区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做法和二审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结合本章原理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之所以改判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其基本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内容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这是因为,被监管人起诉看守所因疏于管理,造成被监管人的人身伤害的索赔,是行政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民法调整的内容,这种案件不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主管,因此,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一审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这样判仍然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只是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这种意见是错误的,因而二审判决才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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