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听涛有一子名小军,已30岁尚未结婚。胡听涛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名叫小慧,人亦贤惠,胡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做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有关胡听涛所立的这份遗嘱的表述错误的是()
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及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我国《继承法》也确认了遗嘱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上,具体内容为,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方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变更、撤销的自由。有关胡听涛所立的这份遗嘱的表述错误的是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