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阳制造企业201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甲、乙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甲、乙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甲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万元,甲国税率为20%;在乙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乙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甲、乙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甲、乙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甲、乙两国分别缴纳了9万元和4.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
泰阳制造企业201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甲、乙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甲、乙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甲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万元,甲国税率为20%;在乙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乙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甲、乙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甲、乙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甲、乙两国分别缴纳了9万元和4.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解: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300+45+15)×25%=90 (万元)
(2)甲、乙两国的扣除限额
甲国扣除限额=90×[45÷(300+45+15)]=11.25(万元)
乙国扣除限额=90×[15÷(300+45+15)]=3.75(万元)
在甲国缴纳的所得税为 9 万元,低于扣除限额 11.25 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乙国缴纳的所得税为 4.5 万元,高于扣除限额 3.75 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 0.75 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90-9-3.75=7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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