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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金额和房产开发成本两项之和加计()的扣除。
分类:
国家税收(广东)(00061-gd)
发表:2024年09月11日 09时09分17秒
作者:
admin
阅读:
(22)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金额和房产开发成本两项之和加计()的扣除。
A、0.1
B、0.15
C、0.2
D、0.25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按照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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