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某年1月3日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货款额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当天交来一张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面值117000元,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8%。当年3月15日因急需资金,阳光公司持此票到银行贴现(贴现期18天),贴现率为10%。假定本项贴现业务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注: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要求:(
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某年1月3日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货款额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当天交来一张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面值117000元,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8%。当年3月15日因急需资金,阳光公司持此票到银行贴现(贴现期18天),贴现率为10%。假定本项贴现业务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注: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要求:(1)编制阳光公司销售产品收到票据时的会计分录;(2)计算票据到期值;(3)计算3月15日票据贴现时的贴现息、贴现额。
【正确答案】:解: (1) 借:应收票据--B单位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票据到期值=117000×(1+8%×90/360)=119340元; (3)贴现息=119340X10%×8/360=596.7元; 贴现额=119340-596.7=1187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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