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美国按CFR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规定7-8月份装运,信用证上也是如此规定,没有其他字样。但我方在租船订舱过程中遇到困难,一时难以租到足够的舱位,需要分三次装运。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是否需要修改信用证上的装运条款?请说明理由。
我国对美国按CFR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规定7-8月份装运,信用证上也是如此规定,没有其他字样。但我方在租船订舱过程中遇到困难,一时难以租到足够的舱位,需要分三次装运。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是否需要修改信用证上的装运条款?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我方只要能在7-8月份完成装船,就可以不要求修改信用证。
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微例)600号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可理解为允许分批装运。
而我方因为在租订能过程中遇到困难,一时难以租到足够的抛位,需要分三次装运,这算数分批装坛,是符合信用证的相关规定的,只要三次装运的时间为7-8月份内,就可以不用修改原来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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