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企业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大豆价格下跌,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系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于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法商的说法合理吗?请分析。
我国某出口企业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大豆价格下跌,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系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于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法商的说法合理吗?请分析。
【正确答案】:法商的说法是不合理的。(3分)本案例涉及的是有关“逾期接受”的问题。(1分)对于逾期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2分)(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2分)本案例中,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后,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即合同已成立。(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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