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企业要出口一批工艺品到美国,美国企业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工艺品100箱,采用纸箱盒装,准许分批装运。我方企业考虑到工艺品的运输安全,电告美方企业希望工艺品采用木箱盒装,美方企业表示认可,并对原信用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规定,工艺品100箱,采用木箱盒装,不准分批装运。我方企业认为“不准分批装运”不是美方企业本意,故仍采用原计划实施分批装运。

现请问我方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国某企业要出口一批工艺品到美国,美国企业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工艺品100箱,采用纸箱盒装,准许分批装运。我方企业考虑到工艺品的运输安全,电告美方企业希望工艺品采用木箱盒装,美方企业表示认可,并对原信用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规定,工艺品100箱,采用木箱盒装,不准分批装运。我方企业认为“不准分批装运”不是美方企业本意,故仍采用原计划实施分批装运。

现请问我方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我方企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我方企业可能在要求议付或承兑时遭到银行拒绝。
(2)因为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我方公司只接受木箱盒装的修改而不承认有关装运条款的修改,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违反惯例的,银行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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