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性所做的规定。

试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性所做的规定。

答:1988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协议不仅对资本的构成做了统一的规定,还对资本充足性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即: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资产总额≥8%,
其中,风险资产总额=∑(资产额×风险权重)
根据上述公式可知,衡量商业银行资本是否充足,主要是看其总资本是否大于或等于风险资产总额的8%。资本充足率成为国际银行界资本管理的“一条铁律”。
2004年出台的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资本充足率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损失×12.5+操作风险损失×12.5)
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把评估银行资本充足性的工作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起来,以8%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约束条件,风险越大,要求持有的资本量就越大,这种把“资本”与“风险”紧密挂钩的做法代表了当前人们对待资本充足性问题的主流思想,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在这个指导思想下进行自身的资本管理。P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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