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和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进口大型成套设备,并约定分三次运输。前两次顺利履约后,乙公司生产能力出现问题,无法继续发货。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
(1)中国甲公司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2)若乙公司提出宽限一个月即可发货,甲公司是否可以接受?
(3)若乙公司履约后,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因设备设计缺陷引起人身伤亡,能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争议,为什么?
(4)若中国另一公司发现
中国甲公司和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进口大型成套设备,并约定分三次运输。前两次顺利履约后,乙公司生产能力出现问题,无法继续发货。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
(1)中国甲公司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2)若乙公司提出宽限一个月即可发货,甲公司是否可以接受?
(3)若乙公司履约后,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因设备设计缺陷引起人身伤亡,能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争议,为什么?
(4)若中国另一公司发现该设备侵犯其知识产权,并提起诉讼,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本案件涉及成套大型设备合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与前两批货物的交付相互依存,因此中国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甲公司可以接受。
(3)不能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基于产品责任提起的人身伤害争议。因为对于卖方货物的产品责任,由于与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有许多强制性规范)密切相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曾涉及。
(4)乙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有担保第三方不得基于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对货物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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