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出口给B国乙公司一批货物,约定CIF利物浦,平安险。货物在海上因遭到雷击起火燃烧,部分损失,最终乙公司接收到剩下的货物之后,自行将货物转卖给C国丙公司。现有C国丁公司提出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和B国都是《公约》缔约国)回答:
(1)买方乙公司是否需要办理保险?该批货物的风险何时转移?理由是什么?
(2)货物遭受雷击的部分损失是否是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该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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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出口给B国乙公司一批货物,约定CIF利物浦,平安险。货物在海上因遭到雷击起火燃烧,部分损失,最终乙公司接收到剩下的货物之后,自行将货物转卖给C国丙公司。现有C国丁公司提出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和B国都是《公约》缔约国)回答:
(1)买方乙公司是否需要办理保险?该批货物的风险何时转移?理由是什么?
(2)货物遭受雷击的部分损失是否是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该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3)中国甲公司是否应该承担B国乙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买方不需要办理保险,风险自货物装上船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CIF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害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货物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2)平安险,又称单独海损不赔,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赔。货物已经装船,风险转移到买方,买方自己承担损失。
(3)中国甲公司不需要承担B国乙公司的侵权责任,因为卖方承担的货物权利担保义务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乙公司是自行转卖货物,中国甲公司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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