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正确答案】: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即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不可抗力的概念很清楚,即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至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中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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