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该出口公司没有充足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在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运出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该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此,买方在验货与样品不符时,有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