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600公吨大枣,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因货源不足,于5月5日在青岛港将300公吨大枣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5月10日又在烟台港将另外300公吨大枣装于同一轮船并取得有关提单。出口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600公吨大枣,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因货源不足,于5月5日在青岛港将300公吨大枣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5月10日又在烟台港将另外300公吨大枣装于同一轮船并取得有关提单。出口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题目解析】:根据《UCP600》第31条b款: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不视为分批装。本案例该公司因货源不足,于5月5日在青岛港将300公吨大枣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5月10日又在烟台港将另外300公吨大枣装于同一轮船并取得有关提单。不属于分批装运,未违反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所以,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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