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至北京购买进口彩电,乙至北京发现甲想购买的这种彩电在市场购买不到。正要回上海时,发现一种录音机非常便宜,而在上海该录音机很贵且销路很好。于是以甲的名义与丙厂签订合同,购买录音机100台,价款10万元,约定乙回上海后立即付款提货。乙回上海后并没有付款给丙。丙于是要求甲立即付款并提取相应货物,遭甲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该争议如何解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答:甲可以拒绝提货付款,乙应当对丙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甲可以追认该无权代理行为,也可以不追认。如果甲不追认,则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P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