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
A、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C、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
D、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解析] 产品不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的处理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因而,本题中消费者应该向销售者提出退换的要求。
[应注意的问题] 解答本题应该注意的是,因产品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以其不能向生产者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