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产品在A省十分畅销,在A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以上。2011年12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正在逐步打入A省。由于乙公司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造成甲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连续下降,甲公司随即召开董事会商讨对策。甲公司的董事会上,通过了两项决议:一是与A省销售商签订协议,约定销售商今后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二是在近3个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待重新占领市场后,再恢复原价。 根据上述资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产品在A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说明理由。(3分) (2)甲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产品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协议?(3分) (3)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甲公司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分)
【正确答案】:【答案1】是。因为甲公司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以上。【解析1】本题考查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本题中,甲公司在A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以上,应当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答案2】属于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属于独家交易。【解析2】本题考查独家交易。独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与A省销售商签订协议,约定销售商今后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构成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独家交易。【答案3】不合法,因为其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解析3】本题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甲公司在近3个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待重新占领市场后,再恢复原价,其直接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有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构成掠夺性定价,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