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关于证人广告的具体法律规定。
试述我国关于证人广告的具体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在《广告法》颁布实施之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发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17条规定:“不得滥用公众对名人的信任感。聘用名人作广告宣传商品的使用效果,必须与其本人的真实使用情况相一致。”1995年《广告法》正式实施以后,这部法规废止。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只规定了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违法广告中作代言或者证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关于明星、专家、消费者等各种自然人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他人的名义、形象从事广告活动,涉及到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或者肖像权,需要事先征得他人同意。《广告法》第25条对广告宣传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作出了规定: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本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以他人的名义、形象从事广告活动,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征得他人的同意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所讲的“同意”是“书面同意”,即如果他人同意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使用其名义、形象,必须让其出具证明同意的书面凭证。(2)征得他人同意,分为他人和他人的监护人两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进行。因此,在使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时,征得其本人的书面同意不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只有征得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属于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题目解析】:见教材p17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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