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管理学校需要法律知识;一天,体育教师××上课时,学生张×在队伍里说话,被教师推到队伍后站着。开始张×还站得很直,但过了一会儿,便东张西望,腿也不时的动,这时×老师过去就是一脚,将张×腿部踢红,双方发生争吵。这时教导主任出来把张×领到教导处批评说:“第一,你不应在队列里说话;第二,你不应和老师争吵。”张×心里实在很不服,回家就把此事告诉了家长。家长便到学校要求校长予以解决。事后,校长找×老师谈话,从教育学生角度批评他体罚殴打学生违背了原则,并要求他向张×学生赔礼道歉。×老师执意不肯,校长也没有办法。思考:该校长的做法是否正确,对学生的变相体罚,为什么屡禁不止?怎样才能杜绝这种现象?
【正确答案】:(1)该校长的做法是正确的。从教育法的角度来讲,校长对×老师的批评是正确的,提出的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他应该接受。×老师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而且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6条“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应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所以该校长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该校长在对×老师进行批评教育时,还没有利用到有关教育法的一些规定,该校长应该利用法律来维护学生的权利,强制×老师进行赔礼道歉,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2)从该案例来看,我国关于教育法规的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还没有做到家,一些执法机关的工作没做到位,法制的观念还不能深人人心,再加上一些观念的影响;使人不能自觉地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有时,教师根本不能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这些原因,促成了类似本案例的现象屡禁不止。(3)由此可见,一方面,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做到违法必究,监督、检查机构确实要建立、健全,并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学校领导和教师必须加强教育科学和学校管理科学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做到科学育人;再者必须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有关的教育法规,以保障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做到依法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