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从国外留学回国的张某,凭着他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人脉关系,决定要办一所进
行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的民办学校。他向区教育局递交了办学申请,但教育局没有在规
定期限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临近暑假,张某赶在学生放假前散发了招生广告,并讶
处招聘上课教师,还与某公办初级中学签订了教室租借的协议。两星期后,这所民办学
校居然开学了。教育局对张某的办学行为没有干预和制止。一年后,他感到办学无望
竟携款外逃,给家长学生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社会办学声誉受到损害。
结合上述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的办学行为在哪些方面是违法的?
(2)与张某签订教室租赁协议的学校有何过错?
(3)区教育局的工作失误表现在哪里?
【正确答案】:(1)张某的办学行为是违反我国《教育法》的。首先,张某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在场地、师资、经费均缺乏的情况下举办学校,是违法的。其次,张某在未申请到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始了办学活动,也是违法的。
(2)作为一所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未对张某租用教室的用途进行审查,从客观上支持了张某的违法行为。公办学校擅自出租校舍场地,也是违法的。
(3)区教育局对于张某的办学申请,不及时地做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是违法的。在张某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并非法办学的一年多时间中,未及时取镑,属于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