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学教师包某驾驶轿车与行人陈某发生感撞,造成陈某死亡,包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后来,包某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教育局以上述事实为理由,撤销了包某的教师资格。包某对县教育局撤销其教师资格的行为不服。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教师法》对丧失教师资格和撤销教师资格的条件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2)包某是否应当丧失教师资格?县教育局可否撤销包某教师资格?为什么?
(3)若包某不服县教育局撤销其教师资格的行为,应当如何维权?
【正确答案】:(1)我国《教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依照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不应该。县教育局不能撤销包某教师资格。因为包某属于过失犯罪,并不属于故意犯罪。
(3)①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
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期限: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