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A超市与B果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吨红富士苹果的合同。双方对苹果的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未约定交货地点。合同签订后,果品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在约定的交货时间通知超市提货。超市认为果品公司应负责把货送到超市而不是自提。问题:(1)合同中哪些内容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法律不能补充?(2)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是什么?(4)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苹果应由果品公司送货还是由超市自提?
2010年1月,A超市与B果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吨红富士苹果的合同。双方对苹果的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未约定交货地点。合同签订后,果品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在约定的交货时间通知超市提货。超市认为果品公司应负责把货送到超市而不是自提。问题:(1)合同中哪些内容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法律不能补充?(2)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是什么?(4)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苹果应由果品公司送货还是由超市自提?
【正确答案】:(1)法律不能补充的内容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1分)②标的;(1分)③数量。(1分)(2)合同成立。因为有明确、合格的主体,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交货地点未约定,可依法确定。(3分)(3)原则是:①协商补充;(1分)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2分)(4)应由超市自提。(1分)因为《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限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接受货币及展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均为果品公司。(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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