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农场于2012年6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美食罐头厂于6月19目收到大丰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8000元/吨,要求购买杨梅3.5吨,并在一周内运至美食罐头厂原料仓库。大丰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于6月24日将杨梅运至美食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经降价至5000元/吨,美食罐头厂遂要求大丰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大丰农场拒绝变更价格,美食罐头厂也拒不收货,造成3.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大丰
大丰农场于2012年6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美食罐头厂于6月19目收到大丰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8000元/吨,要求购买杨梅3.5吨,并在一周内运至美食罐头厂原料仓库。大丰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于6月24日将杨梅运至美食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经降价至5000元/吨,美食罐头厂遂要求大丰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大丰农场拒绝变更价格,美食罐头厂也拒不收货,造成3.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大丰农场遂起诉美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全部经济损失。
试回答:
(1)美食罐头厂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订货是否构成承诺?
(2)大丰农场与美食罐头厂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1)不是承诺。大丰农场以价目表的形式发出了要约邀请,美食罐头厂对该要约邀请发生兴趣,发出电子邮件明确了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合同的必要条款,构成要约。(2分)

(2)大丰农场虽然没有书面或电子回复,但其以实际行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属于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因此合同成立。(2分)大丰农场诉请美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1分)

(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分)即书面形式包括了电子邮件形式,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因此原告和被告采用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分)关于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主要是判断数据电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和证据的真实性。(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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