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源知识库
专业知识收录平台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患,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
分类:
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
发表:2024年08月06日 12时08分46秒
作者:
admin
阅读:
(7)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患,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上一篇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true?
下一篇
下列会计科目中,按照会计要素分属于负债类的是( )。
Top
首页
后台登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