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有()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有()

A、“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说
B、德、礼、政、刑关系论
C、刑罚以严为本的主张
D、“以公理而灭私情”
E、恤民说
【正确答案】:ABCE
【题目解析】:(1)“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说。朱熹把“三纲五常”作为理或天理的最主要内容。既然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律和制度,就是逆天,就是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2)德、礼、刑关系论。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的;②在德与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③就政和刑的关系来说,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④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由此可见,朱熹的德礼政刑说,虽然以儒家的传统的德主刑辅论为基础,但对他作了更细致的分析和阐释,显得更缜密而完整了;
(3)刑罚以严为本的主张。在朱熹看来,为政严则令行禁止,能够禁奸止乱,制止犯罪;宽则纲纪废弛,奸豪得志,善良的人反而遭殃。朱熹主张执法从严,但不等于主张滥刑,有时他还强调慎刑。朱熹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等问题上;(4)恤民说。其恤民所涉及的方面较多:①以口数占田。主张清丈土地,按人口数占田;②奖励农业生产;③推行社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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