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4,论述45)试论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理论。
(2005.4,论述45)试论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理论。
【正确答案】:(1)“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他试图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与此相应,中央政府实行五院制:“一日行政院,二日立法院,三日司法院,四日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孙中山批评某些留学生把“五权宪法”说成是标新立异时,‘强调指出,宪法应适合中国国情。他的“五权宪法”确是近代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宪法学说。“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具有以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2)孙中山真诚地希望增加监察、考试两权,就可弥补三权分立的不足,克服代议制的缺点,矫正西方选举制和聘任制的弊病,造就一个“集合中外之精华,防止一切流弊”的五权分立的政府,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从而实现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义国家的理想。但实际上这只能是一种主观的空想。首先,国家权力本是一个整体,国家机关的分工不等于分权,孙中山却以为“五权宪法”、权能分立可以实现“直接民权”,显然是过于幼稚了。其次,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也受到其世界观上的局限。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孙中山不能不明确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总想超越革命阶段,幻想建立“万能的政府”、“全民国家”,实现“全民政治”,这就使他不能陷入搞主观社会主义的设计中去,而这种设计越细,主观性、幻想性也就越重。总起来说,孙中山的一生是不断进步的光辉的一生。他在探讨和融合中西法律学说中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丰碑。作为一位“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法律方面同样达到了革命民主主义的思想高度,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遗产和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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