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年月日的下行,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应盖上戳记。戳记的内容是( )
A、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B、经核对本件与原本相符
C、经核对本件与原本无误
D、原本与本件核对相同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尾部的写法的问题,在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尾部:包括上诉事项、签署、时间等内容。表述文字基本固定。1.写明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2.署名。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和书记员的署名。3.日期。写明当庭宣判的日期或者签发判决书的日期。并加盖院印。4.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盖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以示负责。彰显文书的严肃性和谨慎性。(“本件与原本核对异”一句含义:1.本件多指复印件或副本。2.与原件核对异,则表示复印件或副本经法定程序,与原件核对过,没有不同的地方(至少在法律上没有不同的地方)。判决书中“本件与原本核对异”,源自没有打字机和复印机的时代,公文是手写的,原件只有一份,由发件单位保管。其他都是“抄报”或“抄送”(这两个词至今也依然保留在政府的公文格式中)。在公文末尾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异”,意思是“抄件”与“原件”校对过了,没有发现抄写错误。而判决书也属于公文,也使用此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