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 李静,女,30岁,汉族,大专文化,××省××市人,在××省××市××机关工作。王国军,男,32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年李静与王国军经朋友张东介绍相识,两人认识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2005年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 李静,女,30岁,汉族,大专文化,××省××市人,在××省××市××机关工作。王国军,男,32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年李静与王国军经朋友张东介绍相识,两人认识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2005年生下一女,取名王小惠。王国军原系××市毛纺厂技术人员,2006年由于该厂经济效益不好,王国军辞职南下广州做服装生意,在此期间,王国军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刘红。两人认识后,由于生意关系接触频繁,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王国军与刘红同居后,将近两年多的时间不回家,不尽丈夫义务,也不给家寄钱抚养孩子。李静曾多次打电话给王国军,劝说王国军回心转意,但都无济于事。后来,王国军拒绝接李静的电话,最后把手机号都换了。鉴于此,李静认为与王国军再拖下去已没有必要,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如早点解脱,遂于2009年3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王国军离婚;女儿王小惠归她抚养,王国军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位于××市××区××街26号,现由李静居住的65平方米的住房归李静和女儿所有,并要求王国军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静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正确答案】: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如下:(一) 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二) 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现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原被告离婚被告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三)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将现住房归原告及其女儿所有,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四) 女儿王小惠归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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