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分类。
【正确答案】:(1)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它是以被告住所或惯常居所、居所所在国为管辖依据的,实行的是通常所称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管辖多为弥补普通管辖之不足或对某些种类的案件得作变通之处理而依住所之外的连结因素所定的管辖。(2)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民事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排他的管辖,而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平行管辖亦称为任意管辖或选择管辖,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排除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有关内国法院得拒绝行使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3)法定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法定管辖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某类涉外民事案件明确规定只能由某些或某个法院行使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专属管辖、平行管辖等。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多在合同关系中采用。应诉管辖是指原告向法定管辖以外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被告应诉而未对管辖表示异议所形成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