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特别规定。
【正确答案】:(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对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②申请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③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审查。根据该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④不予承认的5种情况。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中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⑤承认的方式。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⑥其他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它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通过。①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②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1991年《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