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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第1条特别规定,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包括( )
分类:
国际私法(00249)
发表:2024年08月06日 22时08分51秒
作者:
admin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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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第1条特别规定,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包括( )
A、拥有财产的能力
B、支配财产的能力
C、订立合同的能力
D、进行诉讼的能力
E、以原告或被告身份进行诉讼的能力
【正确答案】:ABCDE
【题目解析】: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第1条特别规定,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包括:拥有财产的能力、支配财产的能力、订立合同的能力、进行诉讼的能力、以原告或被告身份进行诉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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